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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赣州成江西限购第二城 本市居民限购1套

中国江西网  2017-03-15 21:19

[摘要] 3月15日,记者从赣州市政府获悉,赣州从14日起启动“限购令”。这也意味着,赣州成为继南昌之后江西第二个实行房产限购的城市。

3月15日,记者从赣州市政府获悉,赣州从14日起启动“限购令”。这也意味着,赣州成为继南昌之后江西第二个实行房产限购的城市。

3月14日22时,赣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在房价热点地区探索实施“限房价、竞地价”、“价格熔断机制”的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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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居民限购1套 外地人受制约

《通知》明确,在赣州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无住房(含住宅性质公寓,下同)或在中心城区非限购区域内只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限购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房,下同)。

对于外地人,《通知》指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政策出台后不能通过补缴认定),且在中心城区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

未成年人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单独购买住宅。

停止第3套住房商业及公积金贷款 第2套首付提至50%

记者注意到,《通知》指出,要严格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办理商业贷款。严格查处“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杆杠配资业务和“假按揭”违规行为,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

此外,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至50%,停止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限购区域包含哪些?

《通知》明确,赣州此次限购区域包括章江南大道与钨都大道交汇处起,向南至钨都大道与客家大道交汇处,沿客家大道向西至与登峰大道交汇处,沿登峰大道向南至与赞贤路交汇处,沿赞贤路向西至黄金大桥,以上路段与章江形成的闭合范围。

原文件

赣市府办发〔2017〕1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着力应对我市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各地要根据当前商品房成交、库存等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用地的供应,住房库存去化时间低于8个月的要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满足市场需求,稳定市场预期。合理把控土地收储出让总量、结构及出让的时序、节奏和区域分布,土地供应须与商品房市场需求相协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

二、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各地要结合土地交易市场情况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要求,在房价热点地区探索实施“限房价、竞地价”、“价格熔断机制”的供应方式。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由房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区域住宅销售指导价格,根据指导价格确定住房高售价(均价);采取价格熔断的,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控制土地出让竞价上限,实施流拍熔断。

住宅用地的竞买保证金比例按不低于宗地起始价的50%交缴,缩短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调整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每1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收取违约金,土地出让金30日未缴清的,出让人可单方解除出让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资金来源,严禁竞买人利用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募集资金参与土地竞买,发现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竞买人,将纳入土地市场诚信黑名单,禁止该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与全市土地竞买活动,切实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金融工作局、赣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存量住宅用地批后监管。开展全市已出让住宅用地开工、竣工情况清查工作。已出让的住宅用地迟必须在2017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3月底前达到预售标准;已开工住宅项目应加快施工进度,尽早上市形成商品住房供应。对未能交付净地影响宗地开发建设的地块,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尽快交付净地。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二年的,坚决依法收回。对住宅供应不足区域的住宅项目允许分批分块报批报建,符合条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经过图审、明确责任主体、现场具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且无重大安全隐患)的,质监安监可提前介入,促进开发建设项目快开工、早上市。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

四、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办理商业贷款。严格查处“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和“假按揭”违规行为,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至50%,停止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赣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实施住房限购政策。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措施,抑制投资投机需求。新建商品房以网签商品房认购协议时间为准;存量房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限购区域:章江南大道与钨都大道交汇处起,向南至钨都大道与客家大道交汇处,沿客家大道向西至与登峰大道交汇处,沿登峰大道向南至与赞贤路交汇处,沿赞贤路向西至黄金大桥,以上路段与章江形成的闭合范围。

赣州限购范围

限购措施:在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无住房(含住宅性质公寓,下同)或在中心城区非限购区域内只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限购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房,下同);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政策出台后不能通过补缴认定),且在中心城区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未成年人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单独购买住宅。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六、推进“商改住”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用房改为租赁住宅。对于有将商业用地或商业用房改为住宅用地或非租赁性住宅需求并符合条件的,由开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规划、国土部门采取并联方式审批。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

七、严格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严厉打击捂盘惜售、炒卖期房、违规预售等行为;针对当前住宅库存较低区域,达到预售形象进度规定低标准的住宅项目,必须申报预(销)售;未申报的半年内不允许其申报预(销)售。继续对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实施限价管理,不接受价格指导的,暂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市场整治。开展对房地产广告宣传、规范格式合同备案、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加大对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进行价格公示、不备案先销售、哄抬房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加强对各大网站、“两微一端”及各类宣传媒介涉及敏感网络舆情的监控引导,引导新闻、广告、网络媒体客观、真实宣传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发展趋势,避免对房地产市场的炒作。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完善预警预报体系。建立房管、国土、规划、建设、国家统计局赣州调查队等部门参与的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紧盯房价指数、成交量、成交价格及土地供应量、土地价格等主要指标,加强房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建议。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国家统计局赣州调查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

十一、明确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责任主体。当前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时间低于6个月的南康、赣县、瑞金、信丰、龙南、定南、兴国、于都、宁都等地,要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增加市场供应,将住宅库存去化时间逐步提高至8-12个月的合理范围。各地对已出台的去库存优惠政策要及时进行清理,因时因地因势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

十二、落实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作为年度考核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对文件下发后住宅库存仍持续处于低位且房价波动异常、市场调控不力的,将对当地党委政府进行约谈、问责。

[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管委会]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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