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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元旦实施

九江新闻网  2016-12-29 13:19

[摘要] 12月2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新制度兼顾了原有制度的各自特点和部分特殊人群的医疗需求,优惠政策更多,医疗保障覆盖面更广。

12月2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新制度兼顾了原有制度的各自特点和部分特殊人群的医疗需求,优惠政策更多,医疗保障覆盖面更广。以医保的报销范围为例,整合后,医保可报的用药品种由原新农合1000多种扩大至2500多种,在特殊重大疾病保障方面,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扩至29类,免费救治的重大疾病种类达10类。

“八个统一”保障医疗公平

据悉,今年6月我省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标志了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式启动。意见主要内容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这一惠民举措将惠及我市400多万参保群众。新制度实施后,我市将破除户籍限制,不分城乡,无缝覆盖除应参保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群(包括新生儿);同时,破除部门壁垒统一划转至人社部门管理,统一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打通地域限制实行市内就医政策无差别。截至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已基本到位,从2017年元月1日起,全市各地将施行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现了“八个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筹资层次、统一大病保障机制。从而保证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参保缴费无差别,待遇享受更均等,就医治疗更方便。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建立家庭账户门诊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二次补助制度,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免费救治重大疾病种类,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7类特殊人员免费参保,公平保障更多城乡居民的健康。

“三大变化”惠及城乡居民

据介绍,下月即将实行的新制度在总体制度设计、基本医疗待遇、大病保险报销上与原有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三大变化。变化一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广。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结合了原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的特色亮点,扩大了医保报销的用药品种等目录范围,由原新农合可报1100多种药品扩大至2500多种,特殊病种的保障种类也进行了扩大,门诊慢性病种类达29种,免费救治的重大疾病种类达10类。

变化二是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待遇整合坚持待遇“总体高不就低”原则,将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统一为一个标准,高报销额度均为10万元。

变化三是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提高。新实施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延续新农合的“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这一思想,提高了报销比例并实行大病医疗二次补助。整合后,大病保险报销市级统筹区域内比例高达80%∽90%,高于原新农合的50%∽70%和城镇居民医保的70%∽80%;年度高报销额度高达25万,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高报销额度10万元,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可报销的总额高达35万元。在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年度内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超出1.1万元以上的部分,还可以再报销50%且不设封顶线。

“两大举措”覆盖参保群体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针对参保还有两大新举措。

其一是2017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必补缴。以往,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中途断保后再续保的,需要补缴费用方可参保或续保。2017年作为整合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启动的元年,所有参保人均视作首次参保,无论是首次参保还是中途断保的,均无需补缴保费,直接缴纳2017年度保费即可享受2017年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在2017年度不参保,在之后的年度参保的,要从2017年(实施元年)起补缴未参保年度的个人应缴部分的医疗保险费。未参保年度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在2017年度参保,在之后年度未缴费而断保的,再续保时应按规定补缴中断年度的个人应缴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其二则是扩大免缴特殊人群范围。今年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两类人群将由财政全额负担参保费用,全额补助人群还包括大学生、城乡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城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等。此外,2017年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以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为集中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时间。城镇居民可到所在的街道、社区或指定银行缴纳,农村居民由村委员会组织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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