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楼市快讯 > 正文

兰州:买卖经济适用房 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驳回

中国甘肃网  作者:刘博  2015-09-15 17:21

[摘要] 原标题:买卖经济适用房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驳回

    原标题:买卖经济适用房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驳回

    中国甘肃网9月1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出借15万元未能收回,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出售房屋,抵换部分借款,然而房屋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办理。债权人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9月7日,兰州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求,只因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不得私自对外转让出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赵某因资金短缺,向董某借款15万元,之后赵某未偿还借款。2014年6月11日,在律师的见证下,赵某夫妇与董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的房屋出售给董某,总价40万元,董某已先行支付15万元,剩余25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由董某一次性汇至赵某账户。董某支付了全部房款,赵某夫妇却始终未依约办理过户手续。于是董某作为原告方,将赵某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请求判令二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手续。

    安宁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7年12月7日,赵某与兰州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赵某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不得私自对外转让出售。

    安宁区法院一审认为,董某诉请确认其与赵某夫妇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而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赵某与兰州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载明,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董某明知其购买的涉案房屋被告赵某为有限产权,但未提供赵某夫妇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已征得共有人同意的证据,故董某的诉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九江房天下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