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6日,记者从市人民银行了解到,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我市首次出台《九江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对这14项消费不满意可提出申诉
9月6日,记者从市人民银行了解到,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我市首次出台《九江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及金融消费争议的申诉途径和处理方式等。
金融消费者对下列14项金融消费不满意或有争议的,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或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也可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申诉。(1)金融机构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管理的政策规定,利息计算不准确;(2)金融机构违规办理银行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3)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泄漏、非法对外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4)金融机构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
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票据挂失止付,违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规定;(5)金融机构拒绝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将停止流通、伪造、变造、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未按规定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拒绝或有偿提供人民币券别合理调剂服务;(6)金融机构未按规定程序鉴定假币,拒绝或有偿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7)单位或个人违法印制、发售代币票券;(8)金融机构非法采集个人信息,不按规定办理征信信息异议处理;(9)金融机构违规、越权查询或使用个人信用报告;(10)金融机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纳入预算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不公开销售国债或拒绝兑付国债;(11)金融机构违规结售汇,无故拒绝办理汇兑业务;(12)金融消费者办理保险业务相关权益的争议;(13)金融消费者办理证券投资相关业务权益的争议;(14)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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